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套現金額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現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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