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乘客上車後與公交公司成立客運合同,乘客的義務是支付票款,公交承運人的義務是快速、安全地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乘客在乘坐公交車時,如果其人身財產存在被侵害或即將被侵害的風險,那麽承運人就有保護其人身財產、制止侵害的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承運人未盡到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保護乘客的權益,我覺得壹個公交公司應該在崗前培訓階段就教壹些技巧和知識。總之,對乘客權利的保護是眾所周知的,也是可以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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