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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應該終止法律援助?

主要規定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律援助條例》中。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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