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第壹審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人民法院對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其中借款合同於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的利息,適用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定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