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不禁止結婚的男女之間的親屬關系。即三代以內非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
3.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4.當事人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