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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前提條件是什麽?

結婚的先決條件包括: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不禁止結婚的男女之間的親屬關系。即三代以內非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

3.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4.當事人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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