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出借人僅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借款人主張轉賬即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且借款已滅失,借貸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如果出借人沒有證據證明付款憑證是對對方的借款,那麽法院會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鑒於此,妳不妨在付款後盡量保留壹些借款的證據,包括錄音、證人證言、在匯款單上標註“借款”等,以證明借款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