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核定;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壹審民事案件,經批準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