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妻子戶籍新遷入地已劃撥給妻子的草場,妻子在原戶籍所在地使用的草場應歸還村委會。
(3)妻子的戶口已經遷入城市,村委會要收回妻子原來使用的草原。
(4)根據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女方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