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分為1和真血親兩類。父母和孩子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是指曾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曾孫根據法律規定,壹個人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侄輩、姑侄輩、叔侄輩、經侄輩。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的;(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是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親屬;(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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