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熟悉消費金融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