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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員工拒絕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不影響公司的解除行為。如果員工不能勝任,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公司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通知到達員工手中時,不需要其簽字,到期後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單位也可以不經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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