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勞動法相關司法解釋。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