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人提供財產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該財產,就該財產的實現價值優先受償。
財產法
第壹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該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