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004/2005號行政法規。第7/2006號法律規定,如果有關實體未能履行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將被視為行政違規。如果違法者是自然人,最高罰款可達50萬澳門元,法人最高罰款500萬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