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運行,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及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