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5.1民用建築應根據其建築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緊急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5.5.2建築物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壹個防火分區的每層樓的兩個安全出口、每個住宅單元和每個房間的兩個疏散門的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5.5.3建築物的樓梯間應與屋頂連接,通向屋頂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5.5.4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算作安全疏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