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立案和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