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進入特殊教育學校的條件如下:1,智力評估或醫院診斷證明;2.有壹定的自理能力(按輕中度標準實際篩查);3、無精神病、癲癇、心臟病、自殘、攻擊性行為或其他重大疾病;4.家長或監護人將帶領適齡殘疾兒童到現場登記並進行檢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學校(班),實施特殊教育,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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