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機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配套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氣汙染物排放。
國家鼓勵燃煤單位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汙染物協同控制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