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不適宜生育的醫學遺傳性疾病、傳染性強的嚴重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不適合結婚的精神疾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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