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補充和必然產物。自第壹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仍在爭論經濟法是否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否定者認為經濟法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因為沒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肯定性學派主要從社會實踐,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的角度論證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僅限於經濟法是否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問題。其實,從更深的層面來說,他們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其實有著截然相反的看法。本文意在修正和完善傳統經濟法理論中關於經濟法必然性的研究,以進壹步論證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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