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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的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經辦人沒有還款義務,借款人是還款人,經辦人壹般不負責簽字。如果沒有合同,經辦人簽字,經辦人就是借款的壹方,應該承擔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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