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精神殘疾分類的操作性評定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三種:重度精神殘疾,又稱壹級精神殘疾:缺乏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在家庭生活等功能方面表現較差,對家庭成員缺乏照顧和責任,職業勞動和社會活動能力低下。《民法》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法律客觀性:
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壹級精神殘疾(極重度):智商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水平極度欠缺;二級精神殘疾(重度):智商值20 ~ 34,適應行為水平嚴重不足;三級精神殘疾(中度):智商值35 ~ 49,適應行為水平中度欠缺;四級精神殘疾(輕度):智商值50 ~ 69,適應行為水平略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