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