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065 438+03 1 7月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生效,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支柱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