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設立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