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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有什麽程序?

法律解析: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實施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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