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公安部所屬單位、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
2、審議部署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3.發布公安機關警務監督的決定和命令;
4.審核批準警務督察年度計劃和執行報告;
5.定期聽取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的工作匯報;
6.其他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第三條公安部設督察長,督察長為公安部副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督察長,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