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且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被告知後仍不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雇傭關系。

案例中,單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得知洪某不願意簽字後,單位應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所謂的協議。該協議沒有法律意義,但卻是不予賠償的依據。因此,本案中,洪某的請求是合法的,仲裁委應予支持。

  • 上一篇:誰負責警務督察?
  • 下一篇:超前是否違反廣告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