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競業禁止是指公司員工(尤其是高級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在競爭性公司兼職或從事競爭性業務,也不得在離職後特定時期和區域內到競爭性公司工作或從事競爭性業務活動。競業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員工的流動而流向競爭企業,維護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我國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 * *董事、經理不得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所得收入應歸公司所有。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營業機構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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