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到野外環境的,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區域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