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四十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收集、報告疫情信息,隔離人員,落實公共衛生措施,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