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人可能會提出,可以以學生觸犯了刑法等法律為由開除學生。本質上還是錯的。
因為,按照《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綜上所述,即使發生最嚴重的犯罪,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11)規定,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壹般該階段兒童在16周歲以下)最多可以將學籍轉入國家規定的學校,但不能直接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