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壹)脅迫或者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