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驗血壹般不允許復檢。如果不是因為鑒定單位違規操作等原因,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采納。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鑒定。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當事人,並送達鑒定結論副本,由當事人簽名。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第(二)項、第(四)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