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