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濟;
司法救濟;
仲裁救濟;
行政司法救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二條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
對同壹案件的同壹申請人,只給予壹次性國家司法協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和補償的,壹般應當通過訴訟解決。
對符合救濟條件的申請人,無論其住所地是否在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人民法院都應當負責救濟。對管轄範圍內影響較大、協助金額較大的國家司法協助案件,上下級人民法院可以開展聯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