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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十天加上同壹天?

法律解析:行政拘留十日,是拘留之日的後壹日。從到達看守所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十天後就是羈押時間。處罰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限制人身自由壹日計為1日行政拘留。按照正常的24小時制度,如果之前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壹天,行政拘留的時間也算進去,無論行政拘留還是治安拘留都可以取保候審。行政拘留的十日期限為拘留之日的次日,即到達看守所的次日。看守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書及時拘留被拘留人。需要異地羈押的,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看守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時間,應當計入。限制人身自由壹日,計為行政拘留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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