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被羈押的;罪大惡極不拘留,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