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恢復看守所疫情期間的羈押計劃。

恢復看守所疫情期間的羈押計劃。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確實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和拘留的,可以先進行行政處罰,暫緩拘留,疫情結束後繼續處罰。除非本案確有問題,在中止期間發現不應當或者不應當適用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停止拘留或者撤銷行政處罰,否則,看守所開始接受拘留時,應當繼續執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 上一篇:妳不能在體育館洗澡。法律上是什麽?
  • 下一篇:勞動仲裁提交材料中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