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對羈押期限屆滿的被羈押人,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停止羈押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核對有關法律文書,出具解除羈押證明,按時解除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