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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村幹部需要什麽樣的證據?

有可能!村幹部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集體或者公共資金,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的基層組織人員可以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構成貪汙罪:

(壹)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管理;

(二)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征收和繳納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

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執行上述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是刑法規定的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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