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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下列違法犯罪行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

2、拒絕配合隔離措施。

3.暴力傷害醫生,擾亂醫療秩序。

4.故意傳播疾病。

5.擡高價格的行為。

6.制造和銷售假貨的行為。

7.散布謠言的行為。

8、利用疫情詐騙。

9.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

10,其他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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