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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抗拒或妨礙檢查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壹)不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配合監察機關調查,阻礙執行調查措施等。;(二)提供虛假信息掩蓋真相的;(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和提供證據;(五)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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