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壹)不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配合監察機關調查,阻礙執行調查措施等。;(二)提供虛假信息掩蓋真相的;(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和提供證據;(五)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