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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質證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證據要當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七十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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