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四條捐贈應當自願、無償,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