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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審理範圍的法理基礎

二審程序是壹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即繼續審理同壹民事案件,根據上訴人的請求,審查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執行審判程序方面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司法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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