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3.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上可靠、思想上進步、道德上正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船舶、空勤人員、機要人員的配偶也應該沒有復雜的社會關系。
四、現役軍人不得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不得與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居民結婚。
5.現役軍人不得與居住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中國籍人員結婚,不得從事或者參加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活動;原則上不允許與這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的戀愛對象其實是好的,政治正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 *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