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補助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歸軍人個人所有。
2.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壹次性安置補助費等壹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壹般是夫妻平分。
3、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歸軍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 *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