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政策外生育的子女,自計劃生育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遷入。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是國家和軍隊的壹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黨委、政府負責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工作和崗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幫助就業,並給予退休待遇。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